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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育子女申请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18-01-02   浏览次数 727

一、再生育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

二、申请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6、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调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7、符合华侨、归侨、侨眷生育政策的,还应当相应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

8、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还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以及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9、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相关材料;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办理地点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已列入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