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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8-01   浏览次数 700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同胞,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啦。不管是大宝还是二宝,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申领内容

一、生育生活津贴

(1)计发基本原则

 

注: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2)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的确定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案例

本市职工白小姐一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于2016年1月22日顺产诞下二胎,享有产假、生育假合计128天。白小姐所在公司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她将获得多少金额的生育保险待遇?

①她将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

②她将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③她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34133.34元+3000元=37133.34元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上海发布微信对话框界面(不是直接评论、留言)回复“社区中心”,可获取本市各区县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名单。

 

 

女职工生育,其配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哺乳假及其待遇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6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不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但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可享受授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前假及其待遇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可安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